一、遺失圖書的處理辦法
(一)讀者遺失圖書需在應還日期之前向總服務臺報告,賠償與原書相同版本、版次或新版本(同一出版社的修訂版)的圖書,并交納條碼加工費,每本2元。
(二)如無法賠償原書,則視所遺失圖書情況,分別按下列規(guī)定進行賠償:
1.1985年(含1985年)以前出版的圖書,按原書價的20倍賠償。
2.1985年—1995年出版的圖書,按原價的15倍賠償。
3.1995年(含1995年)—2000年出版的圖書,按原價的10倍賠償。
4.2001年(含2001年)—2005年出版的圖書,按原價的5倍賠償。
5.2005年(含2005年)—2010年出版的圖書,按原價的3倍賠償。
6.2010年(含2010年)以后出版的圖書,按原價的2倍賠償。
(三)遺失系列圖書中的1冊,單本計價按單本價及出版年代賠款;整套計價者按整套書價折算后按出版年代賠款。
(四)已賠償圖書,在1個月內(nèi)失而復得者,可交回原書和賠款單據(jù),辦理還書、退款手續(xù);1個月后概不辦理。
二、遺失中文期刊合訂本的處理辦法
(一)遺失中文期刊合訂本需在應還日期之前向借刊處報告,賠償與原刊相同年份、月份的合訂本,并交納條碼加工費,每本2元。
(二)如無法賠償?shù)脑?,則視所遺失期刊情況,分別按下列規(guī)定進行賠款:
1.1995年以前出版的期刊,按原期刊全本全年價的5倍賠償。
2.1995年(含1995年)—2005年出版的期刊,按全本全年價的4倍賠償。
3.2005年(含2005年)—2010年出版的期刊,按全本全年價的3倍賠償。
4.2010年(含2010年)以后出版的期刊,按全本全年價的2倍賠償。
三、其他違規(guī)行為的處理辦法
(一)讀者在書刊上涂畫、毀損1頁,賠償5元,如損壞嚴重,必須賠償原書價,并交納條碼加工費,每本2元,無法賠償原書刊者,按遺失書刊的條款處理。
(二)丟失或損壞條碼者,賠償條碼加工費,每本2元。
(三)讀者逾期歸還書刊,圖書每冊每天收逾期費0.1元,期刊合訂本每冊每天收逾期費0.3元。
(四)偷竊書刊者,按原書刊(期刊按全年刊價)售價的10倍賠償,停止借閱權(quán)一學期,視情節(jié)輕重,在本人所在部門通報批評,學生報學生處處分等處理。
四、其它
教職工(含聘用)調(diào)動、解聘、辭職、離退休等;學生休學、退學及畢業(yè)離校時,應還清所借書刊,持“離校清單”或“離校通知書”到圖書館辦理相關(guān)手續(xù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