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和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,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,防止國有資產流失,確保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,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(yè)發(fā)展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處室、系部、中心等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。
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,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,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、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,堅持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。
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、使用的,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,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,即學校的國有(公共)財產。
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學校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,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,按照國家規(guī)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,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。其表現(xiàn)形式為流動資產、固定資產、在建工程、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。
第二章管理體制
第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行“統(tǒng)一領導、歸口管理、分級負責、責任到人”的管理體制。財務與后勤管理處是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,對學校國有資產實行統(tǒng)一管理。其主要職責是:
(一)貫徹執(zhí)行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(guī)和政策,負責制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規(guī)章制度并組織實施;
(二)負責學校資產管理隊伍的建設,監(jiān)督、指導各單位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,組織、協(xié)調全校資產管理日常工作;
(三)負責學校國有資產購建、驗收、登記入庫、績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;負責學校國有資產賬卡管理、統(tǒng)計報告及日常監(jiān)督檢查工作;負責學校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工作;
(四)負責辦理學校國有資產配置、處置和出租、出借等事項的審核、審批或報備手續(xù);
(五)負責辦理學校國有資產產權占有、變更及注銷登記等相關工作;負責學校國有資產清查、清產核資、資產評估及資產劃轉工作;
(六)負責學校存量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,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、共用;
(七)負責審核、論證學校設備物資采購計劃和配置標準;
(八)負責國有資產管理、使用管理,對出現(xiàn)的問題進行鑒定評價,負責固定資產的維護、維修。
第六條 辦公室、組織人事處、科研處、圖書館為學校國有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。辦公室歸口管理學校校名、校譽、學校標識類等無形資產,組織人事處歸口歸口管理學校檔案等資產,科研處歸口管理全校專利權、商標權、著作權、非專利技術成果等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,圖書館歸口管理學校圖書資料(包括紙本圖書資料、數(shù)字圖書資料數(shù)據(jù)庫、音像制品等),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:
(一)根據(jù)本辦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,制定歸口管理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、實施細則及操作規(guī)程,并組織實施;
(二)參與歸口管理國有資產的購建、驗收工作,負責歸口管理資產的科學配置、有效利用和資產的安全完整;
(三)負責歸口管理資產的賬卡管理、清查登記、統(tǒng)計報告及日常監(jiān)督檢查工作。
第七條 學校處室、系部、中心是國有資產的占有、使用部門,對本部門占有、使用的國有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。資產占有、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是:
(一)各部門主要領導(一把手)是資產管理直接責任人,資產管理員及資產領用人是資產管理的具體責任人。
(二)負責本部門資產的賬卡管理、清查登記、統(tǒng)計報告及日常使用、維護、管理工作;
(三)參與本部門資產的購建和驗收,負責本部門資產的科學配置、有效利用和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;
(四)負責本部門資產的登記入庫、變動、報損、報廢等事項的報批手續(xù);
(五)建立健全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,把國有資產的管理責任落實到人。
各部門應配備一名資產管理員,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。資產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:
(一)貫徹執(zhí)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(guī)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;
(二)具體辦理本部門國有資產購置、轉移、報廢報損、維護保管等具體事宜;
(三)做好本部門國有資產賬卡管理、日常檢查等工作;
(四)完成本部門國有資產清查工作;
(五)擬訂本部門國有資產購置計劃,參與國有資產購置方案論證;
(六)及時了解和反映本部門國有資產的增減變化情況;
(七)因工作需要調離資產管理員崗位的,應辦妥資產管理交接手續(xù)后方可到新崗位上崗。
(八)國有資產管理其他相關工作。
各單位資產領用人是國有資產的直接使用人,其主要職責是:
(一)貫徹執(zhí)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;
(二)配合資產管理員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;
(三)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產,承擔資產的具體保管、維護工作,確保國有資產完整和完好;
(四)對本人領用的國有資產損壞、被盜及丟失,負有直接賠償責任。
(五)在辦理工作調動、離退休手續(xù)前,對本人領用的資產應辦妥移交手續(xù)。
第三章資產配置
第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(guī)定的配置標準;沒有規(guī)定配置標準的,應當從嚴控制,合理配置。
第九條 各部門配置資產應根據(jù)現(xiàn)有資產的存量及使用情況,提出購置申請計劃,經資產管理處審核,報學校審批后執(zhí)行。學校年度資產購置計劃,納入學校的年度預算。
第十條 學校購置的資產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,必須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未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,按照《寧夏幼兒突然師范高等??茖W校物資設備采購工作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一條 各部門長期閑置、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,原則上由學校進行內部調劑使用。
第四章資產使用
第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學校自用、出租、出借等方式,應首先保證學校事業(yè)發(fā)展的需要。
第十三條 學校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、驗收、入賬、保管、領用、使用、維護等內部管理制度。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,做到賬賬、賬卡、賬實相符。對清查盤點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應查明原因,及時報告。
第十四條 學校各部門以接受捐贈等方式形成的各類資產屬國有資產,由學校依法占有、使用,相關單位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(xù),加強管理。
第十五條 堅持資產使用與管理相結合,注重使用績效,積極推進國有資產整合、共享共用及有償使用,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和效益。
第十六條 學校各級部門及個人不得將其占有、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,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。國家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第十七條 學校各級部門及個人,未經批準,不得擅自利用學校國有資產從事對外投資、出租、出借等經濟活動。
第五章資產處置
第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,是指學校對占有、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。
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閑置、擬置換資產,報廢、淘汰資產,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,盤虧、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,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。
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:報廢、報損、出售、出讓、轉讓、無償調撥、對外捐贈、置換、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。
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處置國有資產時,應向財務和后勤管理處等部門提交國有資產處置申請,由財務和后勤管理處按照國家法規(guī),按照工作程序,報請上級組織必要的技術鑒定和審核后,有關規(guī)定辦理相應的處置手續(xù),任何個人無權自行處置國有資產。
第六章資產管理績效考核與監(jiān)督檢查
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,建立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系統(tǒng),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包括年度決算報告、重大事項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等。各單位應按學校要求,及時編制、報送其占有、使用及管理的國有資產信息報告。
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監(jiān)督檢查制度。學校國有資產監(jiān)督檢查工作,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(jiān)督與財政監(jiān)督、審計監(jiān)督、社會監(jiān)督相結合,事前監(jiān)督與事中監(jiān)督、事后監(jiān)督相結合,日常監(jiān)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。
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監(jiān)督管理責任制度,將資產監(jiān)督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個人,加強對國有資產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,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,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。
第二十五條 校內部門或個人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,應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,并依據(jù)國家及學校相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、處分和處理。因使用或保管不善,造成國有資產損壞或丟失的,按以下原則處理:
(一)以下原因造成國有資產損壞或丟失,應進行賠償:
1.違反操作規(guī)程,造成資產設備損壞;
2.未經批準,擅自動用或拆卸,導致資產設備損壞;
3.工作失職,指導錯誤,糾正不及時或保管不當造成損壞;
4.未經批準,擅自將資產設備攜出校外造成損壞或丟失;
5.與生活密切相關,屬個人保管、使用的便攜設備造成丟失。
(二)下列客觀原因造成資產設備損壞和丟失,經過鑒定或證實,可不賠償:
1.因技術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(包括設備的檢修、試運行等),造成不可預見性的損壞;
2.由于資產設備本身的質量問題(如殘損、缺陷、老化等),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損壞;
3.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觀原因(如停電、停水、外接電源故障、自然災害等)造成的意外損壞、損失;
4.由于操作難度大,并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,但仍難以避免發(fā)生的損壞;
5.保管工作中正常的盤虧,如采取了保護措施仍無法避免的銹蝕、蟲蛀、鼠咬等;
6.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在不可控情形下發(fā)生的資產設備被搶被盜;
7.經專家組鑒定其它可以免于賠償?shù)摹?/p>
(三)資產設備丟失或損壞時,對賠償責任人的認定:
1.導致資產設備丟失、損壞的直接責任人;
2.若無直接責任人,由資產設備保管人員承擔責任;
3.資產設備送外維修過程中丟失或損壞,由送修人員負責追賠責任;
4.因資產設備保管人員有意拖延、隱瞞不報,導致無法追究賠償責任的,由保管人員承擔賠償責任;
5.損壞、丟失資產設備的責任事故,屬于多人共同負責時,應根據(jù)責任大小分擔賠償;
6.對于事故原因復雜,難于確定責任人的,由財務和后勤管理處處組織有關人員分析、鑒定后確認。
(四)賠償責任認定后,賠償人應在1個月內向財務和后勤管理處交納賠償金或向使用單位賠償實物。
第七章附則
第二十六條 學校各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(jù)本辦法,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,并報財務和后勤管理處備案。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務和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。未盡事項,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